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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属于什么类科目?合同履约成本能计入研发支出吗 一、合同履约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具体归类为“合同资产”或“存货”下的明细科目,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实际业务场景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1. ‌科目归类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范围且预期能够收回的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若该成本满足以下条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合同直接相关;(2)增加了未来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源;(3)预期能够收回。2. ‌实务中的科目设置‌‌资产类科目‌:通常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资产类),后续根据履约进度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特殊情况‌:若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商品相关(如制造业),可能归入“存货”科目下的“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3. ‌案例说明‌某建筑公司为履行施工合同发生材料费100万元、人工费50万元。‌会计处理‌:借:合同履约成本——XX项目 150万元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150万元完工后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万元贷:合同履约成本——XX项目 150万元4. ‌注意事项‌‌减值测试‌:需定期评估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发生减值,若预期无法收回,应计提减值损失。‌披露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需披露合同履约成本的金额、摊销方法及减值信息。二、合同履约成本与研发支出在会计准则中是两类不同的成本,‌通常不能互相混用或直接计入对方科目‌。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履约成本与研发支出的本质区别‌‌合同履约成本‌‌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生的直接成本(如人工、材料)。‌科目归属‌:资产类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或“存货”),最终转入损益类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核心特征‌:与‌具体合同义务‌直接相关,预期通过合同对价收回。‌研发支出‌‌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支出。‌科目归属‌: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或资本化(计入“开发支出”,最终转为“无形资产”)。‌核心特征‌:与‌创新活动‌相关,未来可能形成无形资产。‌2. 能否将合同履约成本计入研发支出?‌‌原则性结论‌:‌不能‌。‌准则依据‌:两类成本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收入准则 vs 无形资产准则),且目标和核算逻辑不同。‌实务风险‌:混淆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失真(如虚增研发费用或资产),甚至引发审计调整或税务风险。‌例外情形‌:若某项成本‌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需拆分核算:部分成本确实用于研发活动(如合同约定为客户定制研发产品);能明确区分合同履约与研发的界限(如通过工时或材料分配表)。‌会计处理‌:合同履约部分 → “合同履约成本”;研发部分 → “研发支出”。‌3. 案例对比‌‌错误做法‌:某企业将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人工费100万元全部计入“研发支出”。‌问题‌:该成本属于合同履约义务,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正确做法‌:某企业为客户开发定制软件,合同总价200万元,其中50万元为新增功能研发(无合同对价保证)。‌拆分处理‌:150万元(合同履约部分) → “合同履约成本”;50万元(研发部分) → “研发支出”(需符合资本化条件)。‌4. 注意事项‌‌税务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仅适用于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误将合同成本计入可能导致税务风险。‌披露要求‌:若存在混合成本,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分摊方法及依据。 2025-11-01 11:54 690人看过 202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条件是什么?资格有效期几年 ​一、202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202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025-10-29 10:22 311人看过 跨区域涉税事项已报验未反馈是什么意思?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流程是怎样的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已报验未反馈”的意思是,纳税人已经在经营地完成了报验登记,但还没有向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在这种状态下,纳税人可以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等操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长时间处于“已报验未反馈”状态且未按规定进行反馈,可能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具体来说,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验流程大致如下:纳税人在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后,需要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然后,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需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完成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就可以在经营地进行预缴申报等涉税业务了。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反馈流程则是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进行的。纳税人需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完成反馈后,系统将自动同步反馈信息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因此,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已报验未反馈”的情况,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以避免可能影响信用评价的风险。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流程是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清相关税费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具体的反馈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先,纳税人需要以跨区域报验户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并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以及个人用户密码等信息。2.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登录后,纳税人应找到并选择相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这通常涉及选择之前已经报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以便进行后续的反馈操作。3.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接下来,纳税人需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该表通常包括经营基本信息、预缴税款信息以及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等内容。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①经营基本信息‌:包括实际经营期起、实际经营期止、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等。②‌预缴税款信息‌:纳税人需要查询并填写已预缴的税款信息,包括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这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功能实现。③‌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纳税人应描述跨区域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实际合同金额、开具发票金额等。4.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在填写反馈表时,纳税人可能需要查询预缴税款信息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这通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查询功能实现,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即可获取预缴税款信息。5.提交反馈填写完反馈表并确认无误后,纳税人应提交反馈。提交后,系统将自动审核反馈信息,并给出提交成功的提示。此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申请表或文书。6.注意事项‌真实性与合法性‌: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因此,在填写反馈表时,应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多跑一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即可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及时申报缴纳税费‌: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无需另行反馈‌: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核对资料后,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025-08-27 10:49 1355人看过 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属于存货?如何理解受托代销商品? 1.‌受托代销商品的定义与特点‌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方)的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受托方(代销方)并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委托方销售商品,并根据销售情况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受托代销商品通常分为两种形式:‌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按协议价购入商品后自行定价销售,赚取差价。‌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按委托方的定价销售商品,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销售风险。2.‌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属于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的核心特征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对于受托代销商品:‌所有权归属‌:受托方并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会计处理‌:受托方通常不会将受托代销商品确认为自身的存货,而是在备查簿中登记,或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为“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负债科目)。因此,‌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因为它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3.‌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代销商品时,仅在备查簿中登记,不确认资产或负债。实际销售商品时,确认代销商品收入(手续费)和应交税费。将销售款项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委托方。‌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按协议价确认“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4.‌实务中的注意事项‌‌税务处理‌:受托代销业务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手续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通常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而视同买断方式需按销售商品处理。‌风险承担‌: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不承担商品滞销或跌价风险;而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需自行承担销售风险。‌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代销方式、手续费比例、结算时间等条款,以避免纠纷。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受托方仅提供代销服务,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其存货。在会计处理上,需根据代销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核算。实务中,企业应关注税务合规性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2025-12-08 11:03 320人看过 为什么委托加工不交增值税?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有何规定 一、委托加工在某些情况下不交增值税的原因主要是根据税法规定以及具体的委托加工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也不需要再单独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处理需要分情况进行。具体来说,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从而进行抵扣。然而,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进项税额则需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不能抵扣增值税。具体情况分析:‌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如果委托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委托方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并不直接缴纳增值税,而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来实现税款的平衡。‌2.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如自用、非应税项目等),或者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那么委托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包含了进项税额,因此不需要再单独缴纳增值税。‌3.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委托方未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无论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何种项目,委托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包含了进项税额,因此也不需要再单独缴纳增值税。案例说明以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为例。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企业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然而,如果这批应税消费品被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如员工福利、自建工程等),那么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并不直接缴纳增值税,而是将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二、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在税务上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则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1、规定与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这意味着,尽管这些货物并未实际销售,但在税务上,它们被视为已经销售,并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范围‌: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视同销售。其他非应税项目:原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这些概念已经逐渐消失。‌税务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同时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举例说明:如某公司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则应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10×17%),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9.7万元(8+1.7),贷库存商品8万元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纳税调整影响‌:所得税考量: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不得抵扣进项税:某些情况下,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会计处理‌成本构成‌: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拨付加工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实际支付的加工费用、加工物资所支付的往返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以及应负担的相关税金。‌账务处理‌: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应按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及往返运杂费时,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加工物资以后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将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2025-07-25 11:34 96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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