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收入的货物能否确认待转销项税额?

未确认收入的货物能确认待转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主要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时使用。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义务早于会计收入确认:当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会计上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需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过渡。例如,企业收到预收款且货物尚未发出(如房地产预售),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产生(按税法规定需预缴),但会计上因未完成履约义务不能确认收入。此时会计处理为:确认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合同负债(或其他负债类科目)。
2.会计收入确认早于纳税义务:当企业已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也需暂挂“待转销项税额”。例如,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上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产生纳税义务。
这一处理方式依据的是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确保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款项和应交税金得到准确反映,同时也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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