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幼儿园的伙食费收入要交哪些税?

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不包括伙食费。因此,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通常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过,若幼儿园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免征增值税,幼儿园伙食费作为餐饮服务收入,若符合此标准,也可享受免税政策,超过则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幼儿园的伙食费收入要交哪些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不包括伙食费1。因此,幼儿园的伙食费收入通常需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2:
若幼儿园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或自制收据收取伙食费,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可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规定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若幼儿园收取伙食费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条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此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幼儿园,其取得的除符合免税规定以外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伙食费收入若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幼儿园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所得若达到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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