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占用集体用地并非一概缴税,需同时满足位于城镇征税范围、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两个核心条件才产生纳税义务,农用地、城镇范围外集体土地无需缴纳,纳税主体统一为实际占用、直接承租的企业,有明确法规与财税文件支撑。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征税范围限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土地,包含国有与集体土地,企业、公司等经营主体均属于法定纳税人。(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纳入征税范围,遵循“谁使用、谁纳税”原则:权属清晰归集体所有但由企业实际占用,使用权未办证、存在权属纠纷的,均由实际使用企业申报缴税。财税〔2006〕56号补充规定,企业在征税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便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也不能以无土地证为由免除纳税义务。
实务中最常见情形为企业向村集体直接租地建厂、建仓库、经营商铺,财税〔2017〕29号专门明确,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承租方企业是法定纳税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承担缴税责任,转租不改变第一承租企业的纳税义务,企业不能以租赁合同约定村集体缴税而自行零申报。计税依据按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当地对应土地等级定额税额按年计征。
两类集体用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企业租赁集体耕地、林地用于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未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属于征税对象,无需申报;二是地块不在城镇划定征税范围,偏远乡村集体土地,未划入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管控边界,无论企业用于何种经营,均不征税。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小微企业等可按现行税收优惠享受减免。
企业易产生两大涉税误区:一是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税款应由村委会缴纳;二是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无土地权属证书,认定不用交税。上述两种认知均不符合政策,一旦被税务核查,企业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可能处以罚款。综上,判断标准可简化: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地处城镇征税范围则必须缴纳;农用地或城镇范围外集体土地,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