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哪些法定要件,受让人才能依法构成善意取得
满足哪些法定要件,受让人才能依法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要依法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行为必须是有偿的,且交易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为合理。
3.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上述三个法定要件同时具备时,受让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无权向善意受让人追回,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1.特定性质的财产
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这类物品因性质或法律规定禁止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不存在合法的交易基础,因此无论受让人是否善意,均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的特殊原则,其权利的行使以持有为必要,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占有脱离物
盗赃物:被盗抢的财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受让人受让时是否善意,原所有权人均有权依法追回。
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仅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时,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但这属于有偿回复制度,并非典型的善意取得。
3.未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形
受让人非善意: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则无法适用。
转让价格不合理:善意取得要求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能被视为恶意串通或欺诈,从而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未完成法定公示程序:不动产未依法完成转移登记,或动产未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物权变动未完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情形:在动产交易中,若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占有改定),因缺乏足够的公示性,善意取得一般不适用。
4.基础交易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前提。如果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绝对无效,或者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该合同归于无效,此时不再考虑受让人是否善意,应当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5.特殊领域的例外
在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中,若集资行为人直接将涉案资金无偿赠与案外人,因赠与行为不具有市场交易属性,缺乏交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不成立善意取得,涉案资金将被纳入追赃挽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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