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财务利息,是销售方提供利息发票吗?
不一定,需按利息产生的具体场景判断,销售方并非必然是利息发票提供方。
关键场景区分:
1.销售相关的融资利息(如赊销、分期付款的利息)
若利息是销售合同的附加费用,属于价外费用,由销售方一并开具发票(可单独列示“利息”项目)。
发票税率与主销售货物/服务一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计税。
2.独立借贷产生的利息(如向销售方单独借款的利息)
此时销售方作为出借人,需按“贷款服务”开具利息发票。
需注意: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通常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如银行贷款利息)
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非销售方)开具利息发票或结算单据。
部分金融机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按其规定执行。
不同场景下利息发票开具方对照表如下:
利息产生场景 | 发票开具方 | 核心备注 |
销售赊销/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 | 销售方 | 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与主业务一并开票,税率与主销售货物/服务一致,可单独列示“利息”项目 |
销售方与购买方单独借贷(无关联销售) | 销售方(出借方) | 按“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现行优惠政策可减按1%) |
企业之间独立借贷(非销售关联) | 出借企业 | 自行开具“贷款服务”普通发票,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款方进项税无法抵扣 |
个人借款给企业 | 税务机关(个人代开) | 由个人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资料申请代开,企业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单次利息500元以下可凭收款凭证入账,无需开票) |
金融机构贷款(银行、小贷公司等) |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 需企业主动申请,开具“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电子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 |
定融产品(金交所通道) | 金交所(资管平台) | 按简易计税3%税率全额开具发票,适用资管产品相关税收政策 |
可转债(明股实债模式) | 投资人 | 投资人若为自然人,融资方需代扣代缴个税;差额利息同样由投资人提供发票 |
有限合伙基金借贷(合伙人均为法人) | 有限合伙企业 | 由基金主体直接开具利息相关发票,作为融资方税前扣除凭证 |
法院判罚的商业合同违约利息 | 利息取得方(应税主体) |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按对应业务税率开具发票,支持付款方财务处理 |
个人之间民间借贷利息 | 无需开具发票 | 属于非经营性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范围,可凭收据、判决书等入账 |
银行存款利息 | 无需开具发票 | 属于不征税收入,银行提供利息结算单即可作为 |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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