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以下是具体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定额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  |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等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 
这些扣除项目覆盖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纳税人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相关支出,从而减轻个人税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如下:
(一)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自行申报: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或者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我也想问老师
赶快去提问吧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