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免征增值税的47大项目,你知道几个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2-04 16:26:44

​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的。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可以抽时间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信息。那么,2026年免征增值税的47大项目,你知道几个?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部分的情况。

2026年免征增值税的47大项目,你知道几个

一、免征增值税的21个基础项目

2026年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参考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6、殡葬服务。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8、农业生产用地。具体包括:

(1)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9、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10、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

(1)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1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1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21.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二、2026-2027年的26项阶段性免税项目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

(2)饲料产品。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9.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0.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12.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具体包括:

(1)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2)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15.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1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17.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1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0.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政策。

2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统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2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1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2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2026年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之了君已经给大家罗列清楚了。涉及到的相关重要知识点还是比较多的,如果大家想要拓展自己这方面的知识面。并且还想要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到之了课堂来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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