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速看热点问答
在跨境经贸合作中,非居民纳税人可依据我国与各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有效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跨境办税成本。那么,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速看热点问答
一、核心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涵盖范围
可享受待遇的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三、适用对象
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四、办理方式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五、两类申报办理流程
(一)自行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源泉扣缴/指定扣缴
1.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六、留存备查必备资料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备注: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注意: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七、资料报送规范要求
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温馨提示:
请非居民纳税人严格对照协定待遇相关政策条件,规范填报相关表单,完整留存备查资料,依法合规享受协定待遇,切实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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