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文了解清楚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政策扶持产业发展、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重要方式。很多企业在经营中分不清 “免税收入” 和 “减免所得”,容易错过优惠或者产生涉税风险。那么,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文了解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五类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得。
三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二、三项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得。
具体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此外,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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