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申请准备哪些材料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及个人持有房产、土地需缴纳的常规税费。为帮扶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各地税务部门出台困难减免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费减免扶持。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申请准备哪些材料?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申请准备哪些材料?
一、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对新建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程建设期间”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重大产业项目的次月至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的当月。
(五)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六)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亏损额。
二、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供的办理资料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
• 减免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
• 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困难减免办理流程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县(市、区)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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