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文查看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4-07 17:08:54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那么,大家是否清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之了君为大家一次性讲清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文查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参考如下:
一、清算条件
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二、不可扣除项目
可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等)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无法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质保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该部分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相信大家看过之了君的分享后,已对相关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若实际工作中还遇到其他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大家随时到之了课堂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在线客服老师为大家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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