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是什么?简易程序需要合议吗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9-02 17:17:19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是一种常见的收购方式。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收购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这不仅简化了流程,还降低了交易成本。那么,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具体方式有哪些?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合议呢?关于这些,之了君来解答一下:

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是什么?简易程序需要合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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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是什么?简易程序需要合议吗?

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并不需要合议。根据相关规定,收购人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其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例如,某国有企业因国有资产整合,经国资委批准,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企业,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2、特定比例内增持: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比如,某投资者已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份,一年后计划继续增持,但每次增持不超过2%,这种情形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3、不影响上市地位的权益增加: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已经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进一步增持且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时,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4、回购股份导致权益增加: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例如,上市公司为优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回购,导致某股东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该股东可申请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

 5、金融机构业务导致持股超30%: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继承导致权益增加: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且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则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上就是关于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是什么、简易程序需要合议吗的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对于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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