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立即了解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损失。那么,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财务人员应当如何应对呢?下文,之了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有关的信息吧。

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立即了解
(1)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审批前先做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经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后,属于正常损耗、管理不善引起的一般损失以及扣除应计入其他科目后的净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应由他人承担的赔款后的一般经营损失或管理不善)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主要包括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发生非正常损失、不符合抵扣规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退税或减免政策,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公司发生火灾,部分货物烧毁,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发生火灾的货物损失,不属于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会计分录,大家可以参考上述内容。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可以进项税额转出。而其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无需转出。更多财会专业内容,大家可以到之了课堂官网进一步查阅和学习。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