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再追索权是什么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6-13 15:27:57

大家在学习票据这方面的知识点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再追索权这方面的内容。如果说不清楚相关的重要信息,可能会对大家的工作开展带来影响。那么,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再追索权是什么?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具体解读一下。

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再追索权是什么

一、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

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需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发生的日期起算的3个月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

清偿日‌:指实际支付票据款项的日期(而非电子汇票系统记录的日期),以体现立法促进票据流通的意图。‌‌

被提起诉讼之日‌:指收到法院诉讼通知的日期,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实际清偿日为准,避免时效无限延长。

二、再追索权是什么?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不同,再追索权要求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具体包括: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二是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自己之日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再追索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向被追索人出示票据,提供拒绝证明或有关部门以及自己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再追索权人不能出示票据和有关的证明,被追索人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再追索权人一定要妥善保管收进的票据和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以便于行使其再追索权。

关于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以及再追索权这方面的相关含义,之了君已经给大家汇总整理清楚了。实际上涉及到这部分的一些实操内容还有很多,有助于大家更好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抽时间到之了课堂来学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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