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做坏账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部分的应收款项而发生的损失。在我国实际工作中,这部分损失,不得列入费用成本,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处理。那么,大家是否清楚,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做坏账?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一)债务人主体灭失或丧失清偿能力
1.债务人死亡,且以其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需提供法院遗产清算文书);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需提供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二)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
债务人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或行业惯例期限,如 3 年)未清偿债务,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收回可能性极小,例如:
1.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需提供工商注销 / 吊销证明);
2.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需提供债务人近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3.经多次催收仍无回应,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需提供催收记录、律师函等)。
二、坏账损失确认的证据要求
(一)外部证据
1.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死亡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 / 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3.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等。
(二)内部证据
1.经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的坏账核销审批文件;
2.应收款项的原始凭证(如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3.企业内部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沟通函件等。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要点
(一)会计处理
1.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借记 “坏账准备”,贷记 “应收账款”;
2.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直接借记 “信用减值损失”,贷记 “应收账款”。
(二)税务扣除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际资产损失需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且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需在符合确认条件且会计处理后申报扣除,同时留存备查所有证据资料。
确认坏账损失需同时满足客观条件(如债务人破产、长期未清偿)和证据要求(内外部证明文件),企业需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处理,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如需进一步学习坏账损失的实操处理,可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