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事项“程序与权限”表述2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6-15 16:50:32

高级会计师考试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管理是区别于企业会计的重要模块。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主线,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受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多重制度约束。教材对行政事业单位"程序与权限"的表述更为刚性,违规后果往往涉及追责问责。本文梳理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典型事项的程序与权限规定,帮助考生精准把握考点,区分与企业管理的差异。

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事项“程序与权限”表述2

《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事项“程序与权限”的表述(2)

《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行政事业单位的"程序与权限"管理,核心在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与企业相比,其决策链条更长、审批层级更多、违规后果更重。以下是《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事项"程序与权限"的表述(2):

​9.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1)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经费报批程序:

①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0. 财产清查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11. 国有资产报告编报

(1)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 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13.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1)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2)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各部门所属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3)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4)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核心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5)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6)中央军工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应当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在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交中央国库。

(2)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3)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①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③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④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上述①②③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事项“程序与权限”的表述(2)的分享,可供阅读。高级会计师考试中,行政事业单位案例常设置"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擅自处置资产"等典型陷阱,答题时需准确引用教材中的程序要求和审批主体。建议考生将企业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对比记忆,抓住"预算刚性""采购法定""资产国有""决策集体"四个关键词,形成差异化的答题思路。这不仅关乎考试通关,更是高级会计人才服务公共部门治理现代化的必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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