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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种非营利组织有不征税收入吗 非营利组织是有不征税收入的,有如下类型: 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比如政府对公立高校的拨款。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像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按要求纳入财政管理,就属于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您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追问老师哦~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5-08-29 14:21 28次浏览 老师,我想问下,贷款服务利息最开始按照应收利息来征收的增值税,假设每期应收利息是10万,当期就按照10万的计税基础来缴纳增值税,但是之后有3万的应收利息超过了90天还没收回,那是不是要从超过90天的当期的应收利息里面把前期未收回的3万减掉,也就是当期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是7万元?又过了几期,这3万收回来了,那收回当期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就是13万? 你的理解正确,简单说,就是“逾期时先减、收回时再加”,核心是匹配纳税义务与实际收款的合理性,避免企业承担未实际收到款项对应的税负。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8-29 14:21 27次浏览 老师 这个意思是说税法主要以民事手段为主 还是说民法主要以民事手段为主啊?老师课件也没说主要以哪个手段为主啊 这道题里B选项“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的调整手段较单一,主要是以民事手段为主” ,是说民法主要以民事手段为主 。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8-29 14:20 20次浏览 为什么不用34呢?(销售给其他个人,每辆34万元),这个不能算是同类产品的售价吗?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自用环节按照购置价格计算缴税,和销售没有关系。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8-29 14:20 17次浏览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是按照发出货物的时间纳税吗。 增值税: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企业所得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8-29 14:20 35次浏览 那二三年怎么确收收入?他计税依据是什么? 同学,计税基础是当时购买丙公司的成本,出售价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2023年未收到钱时确认为应收账款。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5-08-29 14:16 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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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每条卷烟的价格帮学生分析一下列式 同学你好。 一箱250条卷烟。关税计税价格1万元一箱,则每条=10000/250=40,关税50%,包含关税金额=40*(1+0.5)=60, 定额税率每只0.003,一条200只,则每条定额税率=200*0.003=0.6。 则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60+定额税率0.6)/(1-消费税税率36%)=60.6/0.64=94.69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5-08-23 15:54 23次浏览 精华 为什么这个时候啤酒的价款包含了包装物押金,押金不应该是逾期之后再算吗? 啤酒消费税按从量定额征收,甲类(250元/吨 )和乙类(220元/吨 )的判定,看每吨不含税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 )是否≥3000元 ,这里的押金是用来判断甲乙类的,从量计征跟逾不逾期没关。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08-20 15:29 26次浏览 精华 材料成本为什么是*(1-10%)。这样的我一直区分不好 同学你好。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原木,因为农业生产者是免税的,所以没有单独的税额让我们抵扣,我们需要通过计算抵扣,可以按照收购发票上的金额扣除9%,同时用于生产13%税率的素板,在领用该农产品时加计扣除1%,此时可以扣除购进金额的9%+1%=10%。购进金额的90%不能扣除,则成本=购进金额*(1-10%)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5-08-20 09:51 28次浏览 精华 已知某项资产的收益率的标准离差为0.3,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标准离差为0.6,该项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64,则该项资产的系统风险系数是(0.2) 解析是0.4*(0.3/0.6)) 老师这个题我书上没有翻到解题思路。求讲一下这个题的逻辑是什么 同学,下面是教材的相关内容。 单项资产的系统风险系数=该项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相关系数*该项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5-08-19 09:23 19次浏览 精华 老师,关于出租土地,到底是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啊? (1)出租方是免税单位,出租给应税单位,是免税单位交税吗? (2)出租方是应税单位,出租给免税单位,事出租房胶水吗? (3)出租方是应税单位,出租给应税单位,出租房交税还是承租方交税呢 (1)出租方是免税单位,出租给应税单位: 免税单位出租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了,应由出租方(免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为免税是针对其自用土地,出租行为改变了土地用途,所以出租部分要交税。 (2)出租方是应税单位,出租给免税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出租方是应税单位,即使出租给免税单位,依然是出租方(应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出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出租行为不改变自身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3)出租方是应税单位,出租给应税单位: 同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所以这种情况下,也是出租方(应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非另有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情况等,但一般出租不属于这种特殊共有情况 ),承租方不承担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5-08-27 09:59 23次浏览 精华 老师,第4种情况,娩出时是死体的,如何继承,接着上面的举例讲 先设定基础人物(延续之前的例子 ) 被继承人:A(已死亡,要分割A的遗产 ) ​ 继承人:A的配偶B、A的父母X和Y ​ 特殊情况:A死亡时,B怀有胎儿C(还没出生 ) 场景4:胎儿娩出时是死体 → 继承规则 规则: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继承。 具体推演: 1. 遗产分割时:按照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原则,要给胎儿C留一份遗产(假设A的遗产共100万,给C留25万 )。 ​ 2. 胎儿娩出是死体:C生出来就是死的 → 给C留的25万,不属于C的遗产(因为C没活过,没获得继承权 )。 ​ 3. 遗产归属:这25万回归A的遗产,由A的继承人(配偶B、父母X和Y )重新分割。 → 最终,A的100万遗产(含给C留的25万 ),由B、X、Y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比如平分,各拿约33.33万 )。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08-27 16:08 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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