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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7-31 10:43:04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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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带薪缺勤冲回,不用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 是的同学。累计带薪缺勤的冲回,通常不用冲以前年度损益,而是直接冲减当期费用。 因为它属于对前期会计估计的调整,而非前期差错。 专业指导-静晶老师 2026-03-04 13:56 19次浏览 老师,您好! 这里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是什么? 他们的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 专业指导-静晶老师 2026-03-04 13:56 26次浏览 合并报表当期的处置投资收益包括追溯权益法时,子公司实现净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吗?这个公式里好像没有体现 处置投资收益强调处置这个动作,不包含后续追溯调整,那属于后续权益法核算,不属于处置。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6-03-04 13:56 16次浏览 老师:您好,请通俗说明一下选项d的错误点在哪里? 选项D的错误在于,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预缴税款分摊时,是按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这三个因素来分摊的,而不是营业利润、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营业利润不是规定的分摊因素。 专业指导-静晶老师 2026-03-04 13:56 16次浏览 老师您好,请通俗说明一下选项ad A,简单来说,就是“总机构说了算”。因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单独计算和缴税,必须由总机构把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等数据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出整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总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预缴税款 D,因为所得有联系,所以是以该地点为纳税地点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3-04 13:56 23次浏览 请问我可以理解圈内的是被替换部分么 是的。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6-03-04 13:56 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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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老师你好,在计算本期市盈率和预期市盈率的时候,二者不同,但是基于二者算出的股票价值一定是相同的吗?如果不同的话,什么样的情况会导致不同呢? 在满足“股利增长率g恒定、股利支付率稳定、资本成本r不变”的戈登增长模型下,用本期市盈率和预期市盈率算出的股票价值一定是相同的,如果出现不同,那是因为计算时违背了这些前提假设,或者在应用可比公司市盈率时出现了口径不一致。 专业指导-韩韩老师 2026-03-03 13:58 21次浏览 精华 老师,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什么? 比如企业是生产企业,是卖产品的,日常活动是生产销售产品;但是企业一个设备坏了,企业就把这个设备当废品卖了,所得价款就是非日常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 专业指导-奇奇老师 2026-03-03 10:23 20次浏览 精华 赠与合同的穷困抗辩权,第3条,啥意思来着? 你好同学! 简单来说,穷困抗辩权是一种 “被动防御” 的权利,而不是“主动进攻”的权利 具体来说: 赠与人不能在受赠人还没要求履行赠与义务的时候,就主动跳出来说“我经济状况恶化了,我不履行了”。只有当受赠人主动找上门,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比如要求交付财物)时,赠与人才能以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履行 换句话说,你不找我要,我不能主动说不给你;但你一旦来要,我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拒绝你 同学可以先理解一下上述的内容,如果仍有疑问欢迎同学继续提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03 13:44 24次浏览 精华 日子记不住也没有啥规律,凭感觉猜都是 同学您好,下面的流程图提供给您,希望可以帮助您记忆哦。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03-02 15:34 17次浏览 精华 这道题的意思是两种情况都是带且字的情况,不带且的就不算 同学的理解完全正确! 核心就是“且”字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我国法定破产原因只有两个标准,都是复合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选项C只有“资不抵债”、选项D只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都只占了一半条件,单独都不构成法定破产原因 希望可以帮到您呢, 祝考试顺利通过! 专业指导-兰兰老师 2026-03-02 15:09 23次浏览 精华 这里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是什么意思? 成立要件第五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是指假设甲欠乙5000元,而丙欠甲2000元,如果这2000属于基本生活保障类的乙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你好同学!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明确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抚养费、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等)。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避免债权人过度追偿。 同学所举得这个例子是没问题的,是属于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而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意思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使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如债权人因人身损害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也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更直白点说,不管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什么产生的(哪怕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比如甲欠乙(债权人)的5000元,本质是乙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请求权—这类债权本就“专属”于乙自身),只要满足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乙可行使代位权。 简单来说,代位权的限制只针对 “债务人→次债务人” 这一层,而不针对“债权人→债务人”这一层。 同学可以先理解一下上述的内容,如果仍有疑问,欢迎同学继续提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02 14:35 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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