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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6-05 22:01:313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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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题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意思?赔偿不已经涵盖惩罚性质的意思了吗? 同学你好呀~首先给你解释惩罚性赔偿: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赔偿类型,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适用,目前《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情形有三类:一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二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按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三是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另外你认为普通赔偿已经涵盖惩罚性质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哦,普通民事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仅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额,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实际损失之外,额外支持的赔偿,核心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和普通补偿性赔偿的性质完全不同。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壹新老师 2026-11-04 14:10 27次浏览 同样的61题为什么一个要减掉地价款一个不减 同学您好,两类题目处理存在差异的核心原因是房地产项目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哦: 如果是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开企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扣除对应比例的土地价款,此时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需要结合抵减地价款后的实际销项税额计算,因此计算过程会涉及扣减地价款的步骤。 如果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直接用含税收入换算不含税金额即可,不需要减去地价款。 您当前的这道题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因此计算时需要考虑地价款的抵减影响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1-04 14:03 29次浏览 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关于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公式: 公式是:(会计利润 ± 永久性差异 - 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期税率,对吧? 关于公式里的这个三角形“Δ”,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帮我看看对不对: 1. 对于 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我理解它 = 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对于 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我理解它 = 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为我觉得这俩是反过来的,所以这里就不把公式前面的负号算进去,直接问这个差值)。 老师,我这样理解这两个 Δ 的算法是对的吗? 同学你好,我们逐个分析你的理解是否正确哦: 1. 你对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理解是正确的。Δ代表暂时性差异的当期净变动额,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期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本质就是当期新增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去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你对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理解不正确哦。如果不考虑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前的符号,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身的计算逻辑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一致的,即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不是反过来计算的。你所说的“反过来”是体现在计算公式的正负号设置上,和Δ本身的计算逻辑无关。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壹新老师 2026-11-04 13:56 26次浏览 行政复议代表人这里,王佟国老师和王菲菲老师的讲义不一样。王佟国老师说的是超过五人,推选一到五人。王菲菲老师说的是超过十个人的,推选二到五人 同学你好,这两个表述的差异是因为混淆了不同程序的代表人规则,具体说明如下:1.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时推选1至5名代表人"的表述是正确的**,这是现行行政复议领域的法定规则,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2.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时推选2至5名代表人"的表述不适用于行政复议**,该规则是行政诉讼的代表人要求: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诉讼,属于不同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则,不应混淆到行政复议知识点中。3. 二者的适用场景完全不同:前者仅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后者仅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两类规则不能混用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西西老师 2026-11-04 12:00 29次浏览 老师,如果自然人当月取得不动产租赁收入9.5万元,另外取得咨询收入0.6万元,需要合并计算起征点吗 同学您好,这种情况是需要合并计算起征点的哦。根据规定,自然人取得不动产租赁收入的,应当以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部分销售额拆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您当月两类收入合计为9.5+0.6=10.1万元,已经超过月10万元的起征点,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1-04 11:59 19次浏览 老师,这里有点疑问,开发成本7000万元为什么也要乘以80%呢?还没完成建造,这7000应该只是已完成80%部分的开发成本吧?上一道题乘以80%是已经完成建造的开发成本,这里不太理解,麻烦老师解惑 同学你好,首先题干中的7000万元是整个地产项目的总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不是仅已完工80%部分的成本哦。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需要和转让收入配比,本次仅转让了已完工的80%部分的房产,因此只能扣除归属于该转让部分的成本,所以总土地成本、总开发成本都需要乘以80%来计算对应可扣除的金额。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1-03 17:27 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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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376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76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83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84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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