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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中税法的概述考点汇总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1-12 17:23:34

税务师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所以说税务师的考试难度还是有的,想要报考税务师的考试们还是要早早备考,下面之了君就为各位考生整理了税法(一)中税法的概述,备考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啦~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三、法定解释

税法(一)税法概述考点

以上是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中税法的概述,之了课堂也会继续更新其它科目及章节知识点,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可以到之了课堂观看免费网络课程,听一听名师们的讲课,或许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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