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2)
在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的学习中,第二章堪称重中之重,它不仅是考试的高频考点,更是实际税务工作中的关键知识点。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2)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阅读:
☞ 2025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上)注会考生速看
☞ 2025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下)注会考生抢先学
一、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四、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1.一般的包装物押金(含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1)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但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3)时间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2.酒类包装物押金(不含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
收到即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五、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能放弃减税。
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2)”的全部内容。将所学知识融入模拟题与真题的演练,强化对知识点的掌握。期待大家通过扎实学习,在考试中应对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