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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考生们就要焦虑,想要马上要考试,自己还没复习完,为了大家能更好的复习注会《经济法》,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重点:证券法律制度(1)。正在复习《经济法》的同学,赶紧来回顾知识点,加强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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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保护机构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分享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重点:证券法律制度(1)的全部内容,考试在即,时间越紧张,考生们越要抓紧时间好好复习。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注会备考干货,可以登录之了课堂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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