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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重点:公司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6-15 13:53:11

正在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同学们,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的重点知识-公司法律制度(1)。这章节相较于2021年变动较大,同学们要重点复习,对这部分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赶紧跟着之了君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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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亦即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2.侵权之债

(1)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2)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只是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四、董、监、高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的关于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重点-公司法律制度(1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注册会计师备考干货,可以到之了课堂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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