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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干货!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2-09 16:29:16

每一天天都要让自己有所收获,有所进步。备考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就从现在开始跟着之了君一起预习基础知识。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1),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记得【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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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权法上的物的特点

(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

3. 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二、物权的特点与种类

1.物权的特点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五、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转让合同有效且物已交付

(1)适用善意取得的转让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且该法律行为须有效;

(2)标的物已交付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4.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动产相似,以下仅就特别之处作一简单阐述:

1.公式方式

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的认定

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另外,如果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样不构成善意。

七、善意取得的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3.特别地,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如抵押权),此与动产不同。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之了课堂在线客服,或登录之了课堂查阅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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