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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1-13 10:10:49

大家都开始备考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了吗?虽然初级会计考试比较简单,但考试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大家还是要好好备考学习,争取一次性通关。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带来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以下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二、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适用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

2)止付期: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PS:挂失止付并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1)申请: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PS:挂失止付非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

2)程序

①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收到止付通知应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公示催告期内,一切票据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四、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五、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1)粘单: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限制背书:

A.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B.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3、承兑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PS: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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