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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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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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1、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工具或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工具
3、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 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
票据和会计资料的伪造与变造对比如下表所示: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签章的规范性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记载事项的规范性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②其他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规范
①收款人名称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②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具体如下表所示:
【记忆口诀】
a.“壹”“贰”“壹拾”前加零,月份想改都不行;
b.整拾日和“壹”至“玖”,谨慎务必加个零;
c.“拾壹”至“拾玖”加个“壹”,防止伪造留痕迹;
③金额以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的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别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①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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