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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6-15 14:20:16

大家好呀,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大家备考的如何了啊?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这一章可谓备考经济法第一步,一定要仔细看哦~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仲裁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干货:代理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

一、经济法渊源

经济法渊源

二、法律行为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① 条件:或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

② 期限:

a.一定会到来。

b.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将来发生;不确定;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行为;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①直接有效;②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

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②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④其他制裁。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2、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①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②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五、审判程序

1、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7)其他

2、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诉讼时效

1、时间长度

诉讼时效时间长度

2、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

3、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a.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b.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d.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内容,之了课堂中级会计每周都会更新重点知识哦~请大家持续关注之了课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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