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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仲裁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4-10 10:18:10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已经结束,考生们有没有在认真备考呢?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仲裁,各位考生要仔细阅读~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提示:“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jpg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置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的开庭与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提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提示: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③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提示: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

1、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入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撤销程序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上是之了君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仲裁内容,如遇有不懂的,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类信息,请关注之了课堂网站,之了课堂将会定期为大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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