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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4-29 10:54:08

大家好呀!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在9月5日至7日,小伙伴备考的怎么样了啊?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

二、公司以财产提供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决策者只能是“股东(大)会”;“出席”会议非“全体”;所持“表决权”非“人数”亦非“出资比例”,过半数即“>50%”。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注意】“申请、受理、领取日”等说法均不正确。

2、公司的登记事项

1)登记事项的种类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关于法定代表人(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章程不能瞎规定。

3)关于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链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公司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

公司的登记程序

注意:申请设立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变更登记

①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②30日内:其他变更

【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3)注销登记

①注销但无需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②注销后需要清算

其他原因解散公司。

【理解】是否需要清算,看注销后债务是否有人继承。

4、年度报告公示与证照管理

1)年报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证照和档案管理

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之了君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如遇不懂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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