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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总结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18 12:53:17

一、公司分类

1.以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方式为标准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2.以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分类:子母公司、总分公司

二、公司登记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公司类型

5.公司经营范围

6.股东出资(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需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三、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资本是45日后)

2.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1、公司被宣告破产

2、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

1.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

2.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期满可以连任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

1.成员不少于3人,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1-2名监事

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3.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任期3年,可以连任

6.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未作出回应,视为同意转让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其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两名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行使优先购买权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等

(6)特殊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3.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只有一个

2.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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