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教材章节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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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分类
三、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抵押的财产的具体分类如下:
随堂测试》》》
注:为了提高测试的效果,建议先把答案写在纸上,核对正确答案并查看解析。
1.(多选题)下列财产中,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被法院查封的车辆
C.正在建造的船舶
D.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答案】AC
【解析】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选项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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