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重点知识: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7-21 15:56:11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即将在9月开始,大家最近复习的怎么样啦?为了让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也能高效备考,之了君今天给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重点知识:合同法律制度(上)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看吧!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时生效。

2.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撤回时间:发出后、生效前

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当于阻止要约生效)

什么时候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时间:生效后、承诺前

法律效力:丧失法律效力(相当于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什么时候可以撤销:不论对话形式还是非对话形式,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之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 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

3)承诺期届满仍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保证

1. 保证与保证人

1)保证: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

2)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提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才有效,自己几个保证人内部相互约定无效。

4)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要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没有,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先就债务人物保实现债权。(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先找债务人再找担保人,债务人未提供担保的,爱找谁找谁)

5)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3.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有约定先约定,无约定的对全部债务承担(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转让债权

①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

①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减轻。

②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不再增加。

③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原定期限。

- 备考中级的考生看过来啦 -

之了君给大家准备了通关福利

【中级会计章节精讲班】+【全套题库】

名师集结授课,全面精讲知识点

刷题掌握考法,逐章稳步提分!

赶紧扫码免费领取课程吧!

中级.png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重点知识:合同法律制度(上)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别的问题,欢迎登录之了课堂咨询了解,之了课堂专业教师团队会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