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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律制度
(1)分类
1.股票
2.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4.认股权证
5.期货
(2)证券发行分类
1.按发行的对象不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按发行的目的不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按发行方式不同: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按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一般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特殊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特殊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受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5)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错误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决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6)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保险法律制度
(1)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双务有偿合同
2.是射幸合同
3.是诺成合同4.是格式合同5.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单2.保险凭证3.暂保单4.投保单5.其他书面形式
(5)代位求偿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三、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行为的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票据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越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
(3)票据权利可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普通诉讼
(5)伪造和变造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当事人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按照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无法确定是之前还是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6)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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