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申报周期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征收模式来确定。一般来说,定期定额征收可以按季或按年进行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小规模商户或不具备建账能力的个体户,如餐饮、零售等行业。
比如,如果税务局核定你的征收周期为季度,那么你需要在每个季度的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季度结束后7日内,或次月15日前,具体以税务局规定为准)完成申报。如果核定周期为年度,则需要在年度结束后进行相应的申报。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经营额超过了税务局核定的定额,那么你可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次月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实际经营额,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率设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实际情况。
1、增值税: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目前减按1%执行)。
计税依据: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
缴纳方式: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期限缴纳,超额部分需单独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税率有所差异。在城市为7%,在县城、建制镇为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为1%。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如缴纳增值税则不交营业税)。
3、教育费附加:
费率:一般为3%,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1%。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
4、个人所得税:
税率: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进行换算。
计税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并缴纳,或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期限缴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开票金额不能超过定额销售金额,否则需要对超额部分单独交税。税务机关通常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纳税人,明确核定的销售额、缴纳期限以及各税种的税率和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