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税点13个点是什么类型的发票
2025-05-0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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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点13个点指的是增值税发票,且此类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购货使用。它通常适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交易中,包括但不限于:
1、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使用13%税率开具完税发票后,农场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2、其他特定货物:如自来水、采暖、制冷、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住宅用煤炭产品、书籍、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提供劳务:这包括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等服务,这类劳务可以按13%的税率来开票。
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租赁有形动产(如设备、机械等)所提供的服务也适用13%的税率。
具体地说,如果一家公司销售了1000元(不含税)的商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张发票上就会显示销售额1000元、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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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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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1. 可以抵扣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住宿费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员工出差、会议培训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开票要求: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2. 不可抵扣的情形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如果住宿费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员工旅游、个人度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不合规:如果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发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也不得抵扣。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 实务操作建议区分用途:企业应严格区分住宿费的用途,确保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取得合规发票并抵扣。发票审核:财务人员在审核住宿费发票时,需核对发票类型、内容及业务实质,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无法抵扣。案例说明: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60元。该笔住宿费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60元。但如果是员工个人旅游的住宿费,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二、住宿费用于员工个人消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基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及税收公平性原则,企业在处理此类费用时,需严格区分用途,避免税务风险。以下是具体原因及政策依据:1. 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但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果支出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畴,因此不得抵扣。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细化,将“个人消费”定义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2. 为何个人消费的住宿费不得抵扣?(1)与生产经营无关:员工个人消费(如旅游、度假)的住宿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联,属于个人福利性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要求进项税额必须对应应税销售行为,个人消费不产生应税销售行为。(2)防止税收漏洞:如果允许个人消费抵扣,企业可能通过虚构业务或混淆用途,将个人消费伪装成生产经营支出,从而减少税负,破坏税收公平性。(3)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的设计目标是“中性”,即不干预企业和个人的消费选择。个人消费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相关进项税额不应抵扣。3. 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发票类型: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途为个人消费,也不得抵扣。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通过业务实质(如出差审批记录、行程单等)判断费用性质。税务风险:若企业将个人消费的住宿费违规抵扣,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4. 案例说明假设某企业员工因私人旅行产生住宿费1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元):错误处理:企业抵扣60元进项税额。税务后果:税务机关发现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60元增值税,并可能加收滞纳金。5. 例外情况如果住宿费名义为“个人消费”,但实际用于企业业务(如员工临时加班住宿),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加班记录、审批文件),方可抵扣。
2026-01-0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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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什么意思?和资产减值损失如何区分
一、信用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因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预期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而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损失准备。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1.适用对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2.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需对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会计分录示例: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3.利润表列示:信用减值损失作为“营业利润”之前的单独项目列示,直接影响营业利润的计算。4.与资产减值损失的区别:信用减值损失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而资产减值损失适用于存货、固定资产、商誉等非金融资产。实务案例:某企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经评估预计有5万元无法收回。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万元,分录为:借:信用减值损失 50,000贷:坏账准备 50,0005.特殊情形:转回:若后续期间信用风险改善(如债务人还款能力恢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转回,但需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需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合并层面需抵消)。二、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会计准则中针对不同资产类别计提的减值损失,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适用对象和风险性质。以下是具体对比分析:1. 适用对象不同项目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适用范围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排除对象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适用于金融工具类资产2. 风险性质不同信用减值损失:针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例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应收账款。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针对非金融资产的价值下跌风险(如市场供需变化、技术淘汰等),例如存货因过时需降价出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3. 会计处理差异项目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基础预期信用损失模型(ECL),基于未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信用风险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转回规则允许转回(如债务人信用状况改善)除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外,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如固定资产、商誉)利润表列示单独列示于“营业利润”之前通常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存货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或“营业成本”)4. 实务案例对比信用减值损失案例某企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万元,评估认为有10万元可能无法收回:借:信用减值损失 100,000贷:坏账准备 100,000资产减值损失案例某设备账面价值50万元,因技术更新可收回金额仅为3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5. 特殊情形说明合同资产:既可能涉及信用减值(对方违约),也可能涉及资产减值(合同成本无法收回),需根据具体风险判断。交叉情形:如长期应收款既需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减值),也需考虑利率风险(资产减值),需分层测试。
2025-10-2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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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处理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规定明确了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双重限制,即既要考虑发生额的60%,又要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取较小值作为可扣除的金额。案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2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按发生额的60%计算:50万元×60%=3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000万元×5‰=25万元。由于30万元大于25万元,因此该企业2024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可扣除金额为25万元,超出部分25万元(50万元-2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实际应用,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也应注意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025-08-2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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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属于存货?如何理解受托代销商品?
1.受托代销商品的定义与特点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方)的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受托方(代销方)并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委托方销售商品,并根据销售情况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受托代销商品通常分为两种形式: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按协议价购入商品后自行定价销售,赚取差价。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按委托方的定价销售商品,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销售风险。2.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属于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的核心特征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对于受托代销商品:所有权归属:受托方并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会计处理:受托方通常不会将受托代销商品确认为自身的存货,而是在备查簿中登记,或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为“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负债科目)。因此,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因为它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3.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代销商品时,仅在备查簿中登记,不确认资产或负债。实际销售商品时,确认代销商品收入(手续费)和应交税费。将销售款项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委托方。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按协议价确认“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4.实务中的注意事项税务处理:受托代销业务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手续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通常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而视同买断方式需按销售商品处理。风险承担: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不承担商品滞销或跌价风险;而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需自行承担销售风险。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代销方式、手续费比例、结算时间等条款,以避免纠纷。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受托方仅提供代销服务,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其存货。在会计处理上,需根据代销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核算。实务中,企业应关注税务合规性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2025-12-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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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挂在国网成都的往来不是少了进项税部分了吗?实际付款是12600元,往来只挂了11150.44元。而且上月计提的时候没有收到发票,根本就不能挂应付账款,要做也只能挂暂估吧?
(1)关于北京地区的社保增减员问题,目前是不是北京每月1日-最后一日都可以进行增减员,但最好在1月到25日之间完成增减员。然后社保的扣款时间是在每月10日-25日。也就是10月申报9月的,扣款在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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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社保应该在员工用工之日起30天内增员,如果员工1月31日来公司,公司3月1日给员工增员,这个是不是也是合法的,但是3月增员是不是就只能叫2月社保,1月最后一天的社保就交不上了。
老师请问一下跨地区经营预缴税款申报怎么操作哦
老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多缴纳了140元我计入了预交增值税,现在四季度账上又比实际缴纳税费又多了10元,四季度应缴纳的少了10元,分录应该怎么写呢
老师好,A公司给b公司开工程款500万。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但是a公司只能开收据,那么开工程款的话税点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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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理一下思路小规模2026年1月都要报啥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份都报啥税?今天不是2月11日了,该报1月份的税了我怕我把税漏报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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