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不属于核定征收,这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具体区别如下:
一、定义与性质
(一)定期定额征收
定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预先核定固定税额,纳税人按固定周期(如月/季度)缴纳。
适用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且必须是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规模小并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的。
特点:税额固定、稳定性高,适用于经营模式简单、收入波动小的个体工商户。
(二)核定征收
定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等因素,预先设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对象:没有建立完整会计账簿、无法准确计算或不愿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特点: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销售额,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或难以查账的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与流程
(一)定期定额征收:
纳税人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
纳税人按核定税额和固定周期缴纳税款。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核定。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税额或比例缴纳税款。
三、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
(一)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营业额和所得额相对稳定、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
若实际经营未达核定额,仍按定额缴税;若连续超定额,可能被调整为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或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具体可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
综上所述,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虽然都是税收征收方式,但它们在定义、性质、征收方式与流程以及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纳税人在选择时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并遵循税务机关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