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应按什么项目缴纳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缴纳土地闲置费,核心是区分土地取得方式,以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作为计征项目,并非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工程建设成本等指标计算,该规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予以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费义务人以此文书核定的出让或划拨价款为基数,按20%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缴费计征项目为土地出让价款,也就是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后期投入的建安工程费、配套建设费、各类建设税费等开发投入资金。即便是已经部分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中止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旧以土地出让价款作为计费项目,不按照实际已投入建设资金核算闲置费。
对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计征项目为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划拨价款。如果划拨文件未明确价款、为零价款情形,则以划拨时点的评估划拨用地市场价格作为计费项目,保障征收标准统一,避免划拨土地出现征管漏洞。需要注意,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动工必需前期工作滞后造成土地闲置,不属于缴费情形,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主体需在决定书送达三十日内完成缴费,该笔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在财务核算时需要单独列支,不能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摊销处理。部分特殊行业存在减免政策,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可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可减半征收土地闲置费。
实务中要区分土地闲置费与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三者计费项目完全不同。闲置费是针对土地闲置行为的收费,只对应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土地复垦费用于土地损毁后的复垦修复,不可混淆计费项目。准确把握计征项目,既有利于主管部门规范征收,也能帮助用地主体正确履行缴费义务,规避错报、漏缴风险,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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