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保护缔约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格式条款通常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则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专门磋商、特别约定后达成的合意。在法律适用上,特别约定优于一般规定,因此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了其他两种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补充: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与方式不同
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通常具有标准化、固定化的特征,常见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协议、购房合同等。
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针对特定事项专门磋商、个别协商后达成的条款。它是量身定制的,体现了双方的具体意愿。
2.协商过程不同
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相对方通常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非格式条款:经过了双方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反映了双方对特定权利义务的博弈和妥协。
3.法律效力与适用规则不同
①效力优先性:正如前文所述,当同一合同中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法律优先保护非格式条款,即采用非格式条款。
②
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按照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4.无效情形的审查标准不同
格式条款:法律对其审查更为严格。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直接无效。
非格式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为有效。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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