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贷方向增减一览,附案例解说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会计科目中用于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的过渡性科目。其借贷方向增减的含义如下:
1. 借方(增加)
表示财产损失或盘亏:
当企业发现财产物资盘亏(如存货短缺、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时,将损失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例如:盘点发现原材料短缺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原材料 1,000
后续处理:
查明原因后,根据批准意见将借方金额转入相关科目:
①属于责任人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
②属于自然灾害的:借记“营业外支出”。
③属于管理不善的:借记“管理费用”。
2. 贷方(增加)
表示财产盘盈:
当企业发现财产物资盘盈(如存货多出、固定资产未入账)时,将盘盈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例如:盘点发现多出库存商品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
后续处理:
查明原因后,根据批准意见将贷方金额转入相关科目:
①属于计量误差的:贷记“管理费用”(红字冲减)。
②属于未入账收入的:贷记“营业外收入”。
3. 科目特点
过渡性科目:期末需结平,无余额。
双向核算:既能反映盘盈(贷方),也能反映盘亏(借方)。
4. 实务案例
案例1(盘亏):
发现现金短缺500元,经查为出纳失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库存现金 500 (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出纳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案例2(盘盈):
发现固定资产盘盈(重置成本10,000元):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5.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产损溢需按上述原则处理,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注意事项:需在清查后尽快查明原因并结转,避免长期挂账。盘亏损失需符合税法规定方可税前扣除(如提供证据链)。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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