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可以不暂估销项税吗?看暂估收入会计分录
一、暂估收入必须暂估销项税,否则将违反增值税“发生即纳税”原则。实务中建议:建立台账跟踪暂估收入与销项税;每月核对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栏次;税务稽查时需提供暂估依据(如出库单、验收单等)。以下是需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综合分析:
1. 会计准则角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五步法”模型(控制权转移、金额可靠计量等)。若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开具发票,需按权责发生制暂估收入。
销项税的暂估要求:
①必须同步暂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通常同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即应计提销项税,无论是否开具发票。
②科目处理:暂估收入时,需同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项目)。
2. 税法规定
①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即产生纳税义务。若未开票,需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②风险提示:若仅暂估收入不暂估销项税,可能导致增值税申报少缴税款,面临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3. 案例
A公司2025年12月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100万元(未开票),适用13%税率。
①正确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②错误处理(仅暂估收入):若漏计销项税,次年1月开票时需补提税金,但12月增值税申报表未包含该笔税款,构成申报违规。
4. 例外情形
①免税收入:如符合免税条件(如农产品销售),暂估收入时不需计提销项税。
②差额征税:需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但仍需同步暂估。
二、在会计实务中,暂估收入是指因交易已完成但尚未取得正式结算凭证(如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收入进行的临时性会计估计。以下是暂估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及核心要点:
(一)暂估收入的会计分录
1. 一般情形(以销售商品为例)
暂估收入时(货物已发出/服务已完成,未开票且未收款):
借:应收账款—XX客户(含税暂估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暂估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提)
注:增值税需同步暂估(如适用),否则会导致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不匹配。
2. 后续实际结算时
若暂估金额与实际一致:仅需补充原始凭证(如发票)。
若存在差异:需红冲原暂估分录,按实际金额重新确认:
(1)红冲暂估: 借:应收账款—XX客户(红字,原含税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原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原计提税额)
(2)按实际金额确认: 借:应收账款—XX客户(实际含税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税额)
(二)核心处理要点
暂估依据:需留存发货单、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证明交易真实性。
增值税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如货物发出)即需计提销项税,不可延迟。未开票收入需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
跨期调整:若暂估收入涉及跨年度,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差异。
(三)特殊情形示例
案例:建筑业暂估收入
某项目2025年12月完工进度80%,合同金额100万元(不含税),暂估收入80万元(税率9%):
借:应收账款—甲方 87.2万元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万元
次年1月开票时发现实际金额为85万元:需红冲原分录后按85万元重新确认。
(四)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提示:长期挂账暂估收入可能被税务质疑虚增利润或延迟纳税。需定期清理暂估款项,避免跨期差异累积。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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