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政策迎来新一轮调整,一批民生、农业、科技及小微企业相关项目被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为市场主体释放显著政策红利。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吧。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资料。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0.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12.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15.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1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17.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1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0.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政策。
2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统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2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相关业务。
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26条。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全部内容,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类型,精准对照政策条款,规范税务处理流程,确保合规享受红利,为高质量发展积蓄动能。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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