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代位权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债务人负担,对吧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8-14 17:17:57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常常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虽然法律效果不同,但都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债权人行使权利所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不少人直觉上认为"既然是替债务人主张权利,费用当然由债务人出",但实际情况是否完全如此?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两种权利的费用负担规则分别说明。

撤销权与代位权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债务人负担,对吧

撤销权与代位权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债务人负担,对吧?

"撤销权与代位权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两种权利的必要费用确实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但代位权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诉讼费则按胜败诉情况分担,且有过错的第三人需适当分担撤销权必要费用。

一、代位权诉讼的费用承担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费用承担,代位权诉讼中需要区分"必要费用"与"诉讼费用"两个层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里的必要费用通常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但在诉讼费用方面,规则有所不同。根据司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承担,并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并非由债务人直接承担,而是由次债务人负担。若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其给付应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债权。

二、撤销权诉讼的费用承担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里的必要费用同样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即受让财产的相对人)对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存在过错,则该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费用。 例如,第三人明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配合完成交易,此时第三人需承担部分费用。

在诉讼费方面,撤销权诉讼的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若案件涉及财产争议,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若不涉及财产争议,则按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收取。 在司法实践中,胜诉情形下诉讼费一般由债务人负担,败诉情形下由债权人自行承担,部分胜诉则由法院根据支持比例分担。

三、两种权利费用规则的对比与实务要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费用承担规则存在明显差异。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有过错的第三人需适当分担,诉讼费则根据胜败诉情况确定。

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留好律师费支付凭证、差旅费票据等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由对方承担;第二,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费用承担的主张,并说明理由;第三,合理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避免因败诉导致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此外,无论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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