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是暂行条例还是什么?暂行条例效力如何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8-14 17:20:15

在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不少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层级产生疑问:它现在究竟是一部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如果是暂行条例,其法律效力是否足够?本文结合现行法规及立法动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是暂行条例还是什么?暂行条例效力如何

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是暂行条例还是什么?暂行条例效力如何?

一、现行立法形式:仍为《暂行条例》

截至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三十七年。 在此期间,国务院先后对该条例进行了四次修订,分别于2006年、2011年、2013年和2019年对部分条文作出调整。

从立法层级来看,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中,该条例均标注为"现行有效"。

二、《暂行条例》的效力如何

作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征收管理。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具有强制性。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税额标准按城市规模分为四档: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二,减免权限由条例设定。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七类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自用土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市政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 除法定免税外,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纳税人享有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三、立法升级进展:尚未完成法律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国正在逐步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升级工作也已被列入议事日程。

不过,截至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尚未正式出台,现行有效的征收依据仍然是1988年发布、历经四次修订的《暂行条例》。在立法升级完成之前,该条例将继续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不因"暂行"二字而有所减损。

四、实务中的几个注意点

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认土地是否位于征税范围内,农村土地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二是准确计量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通常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三是关注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四是留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部分阶段性减免政策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纳税。

以上就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是暂行条例还是什么?暂行条例效力如何的分享,可供阅读。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仍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果大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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