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合同具体分为哪几种?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留置权合同具体分为哪几种?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随之了君了解!

留置权合同具体分为哪几种?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订立所谓的"留置权合同"。因此,准确的说法应为"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根据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承揽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第二类是运输合同。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三类是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存人。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第四类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
第五类是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第一,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第二,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第三,须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第四,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此外,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受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总结,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以及不同类型分别适用的场景,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讲解清楚了。如果说还有什么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大家可以随时到之了课堂来进行咨询,会给大家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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