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法判定标准与适用场景有哪些
会计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留置权这部分的内容,如果大家不清楚相关的重要信息,也会影响到对应的业务开展。那么,留置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法判定标准与适用场景有哪些?下面,之了君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留置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法判定标准与适用场景有哪些?
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物权,具体是法定担保物权。它虽然与债权紧密相关,但性质上是对物的支配权而非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物权编中,明确其物权属性。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动产,非法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的,可以例外行使留置权。
(3)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仅限于持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债权,非经营性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以下是留置适用的具体场景:
首先,留置权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得以运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其次,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再次,留置权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此外,留置权适用于仓储合同。存货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
同时,留置权适用于行纪合同。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最后,留置权在特定条件下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合法占有委托人的动产,且委托人未支付报酬的,受托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适用留置权: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因其标的物为不动产,不符合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的法定要求;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金债务与租赁物的占有之间不构成同一法律关系下的留置权基础;信托合同中,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争议,不宜简单认定为适用场景。
此外,留置权的行使还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留置权属于物权,法判定标准与适用场景之了君也已经给大家初步整理清楚了。当然,还有很多的注意事项也值得大家去不断了解学习。如果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及时到之了课堂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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