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指定监护人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那么,大家是否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指定监护人吗?接下来,之了君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其中的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三类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自身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认定流程为: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结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或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认定,且需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前提。
其中,有权提出申请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指定监护人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必然需要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设置优先适用法定监护,仅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监护人之间对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指定监护程序。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的,无需指定监护人,由父母直接履行监护职责。若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按以下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优先: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其担任监护人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事先监护协议的,按以下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指定监护的法定启动情形
当上述法定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或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上面之了君提到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指定监护人,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去处理解决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到之了课堂来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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