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动产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1-27 16:41:49

会计人在日常工作当中可能会接触到质押权这方面的知识点内容,正确了解这部分的信息,对于大家后续工作也会带来不少便利。那么,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动产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详细阐述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动产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一、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简称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设立规则差异显著:

1.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需明确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法定必备条款);

2.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实际移交质押财产时设立(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立);

3.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如汇票、仓单),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如股票、应收账款),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押权(质权)与抵押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由此衍生出标的物、设立规则、权利实现等一系列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对比维度

抵押权

质押权(质权)

核心特征

不转移担保财产占有,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收益

必须转移占有,动产交付/权利交付/登记,质权人占有保管

标的物范围

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

动产(设备、车辆)

动产(车辆、珠宝等)

财产权利(汇票、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设立规则

1.不动产:登记时设立

2.动产: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质权:交付时设立(占有改定不设立)2.权利质权: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公示方式

不动产/特殊动产:登记公示;

动产抵押:自愿登记(登记对抗)

动产质权:交付公示;

权利质权:登记/交付公示

权利人权利义务

不占有抵押物,无保管义务;不得使用收益

占有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可收取孳息抵偿费用,不得擅自使用

实现方式

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协议不成需向法院起诉

可协议处置,或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流程更直接

优先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并存抵押与质权时,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并存抵押与质权时,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关于质押权的含义以及动产质押权设立的时间,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分析清楚了。理论知识方面理解起来并不是很难,难点还是在于大家日常工作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届时不知道该如何去处理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随时到之了课堂答疑中心(https://www.zlketang.com/dayi/)来咨询,有专业老师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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