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分清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关键区别与实例说明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可能会涉及到的两个知识点信息,如果说不清楚如何具体理解和操作,可能会对大家的工作带来困扰。那么,接下来之了君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旨在强制相对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定义务(如强制缴纳罚款),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则是暂时控制人身或财产,以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如扣押违规设备)。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明确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收到罚款通知后逾期不缴);行政强制措施无需以 “不履行义务” 为前提,仅需存在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或状态(如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经营)。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动因是义务人主动不履行义务(如应缴税款却拒不缴纳);行政强制措施的动因更宽泛,既包括危害行为,也包括危险事件(如疫情防控中的隔离)或异常状态(如扣押变质食品)。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如税务机关可直接划扣税款,无授权机关需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需法律明确授权)。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履行完毕或替代履行完成为终局(如罚款缴清、财产拍卖抵债);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行为,后续需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 无需继续则解除(如扣押设备经查无问题后返还),需进一步处理则转入其他程序(如没收违法物品)。
二、实例说明:从案例看二者区别
(一)案例背景
某漂流公司在经营漂流项目时,未按《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规定向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 “区文体局”)备案。2019 年 8 月,区文体局发现后,扣押了该公司 5 只漂流船,但未出具扣押决定书,且直至 2022 年 4 月仍未返还。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为何是行政强制措施?
1.匹配行政强制措施的核心特征:
区文体局扣押漂流船,目的是暂时控制可能违法经营的工具(预防未备案经营带来的安全风险),而非强制公司履行 “备案义务”(若强制公司完成备案,或后续申请法院拍卖船只抵缴罚款,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仅为行政机关(区文体局),无需法院参与,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
2.扣押行为违法的关键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24 条(扣押需当场交付决定书)、第 25 条(扣押期限最长 60 日,需延长需经负责人批准),区文体局既未出具扣押决定书,又超期 3 年未返还船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该扣押行为违法,并结合漂流船购买价格、折旧情况,酌情判决赔偿。
(三)延伸对比:若为行政强制执行会怎样?
假设案例后续发展为:区文体局责令公司 15 日内完成备案,公司拒不执行,区文体局向法院申请 “强制要求公司备案”,或 “拍卖扣押的漂流船抵缴因未备案产生的罚款”—— 此时法院的执行行为(或区文体局的授权执行行为),就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核心是 “强制履行已确定的义务”,与前文的 “暂时性扣押” 有本质区别。
综上,区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核心看 “目的是否为履行义务”“是否依赖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实际中遇到行政行为时,可结合这两个核心点快速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场景的法律适用,可通过这之了课堂的专业学习深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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