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连带保证责任如何界定?债权人可主张哪些合法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那么,大家是否清楚,民法典中连带保证责任如何界定?债权人可主张哪些合法权利?下面,之了君给大家具体讨论一下有关的内容。

一、民法典中连带保证责任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必须在保证合同中书面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或表达同等含义(如"无条件承担"、"到期不还直接找保证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绝非连带。
二、债权人可主张哪些合法权利?
债权人可主张如下合法权利:
(一)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请求还款的权利
债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债务。
(三)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四)主张保证范围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六)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中连带保证责任的界定以及债权人可主张的合法权利,相信大家对于这部分的信息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了。如果说对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点还想要深入学习更多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选择到之了课堂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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